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正处于关键时期。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切实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我们梳理了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知识。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拒绝、阻碍、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者阻碍、干扰、破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怎么处理?
依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阻碍、干扰、破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于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处置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传播或者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将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十一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实际上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治疗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高价销售口罩“发国难财”,怎么处理?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触犯刑法吗?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随意丢弃口罩等医疗废物的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随意丢弃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或者传播谣言行为如何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之明确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编造传染病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疫情防控物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的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诈骗予以治安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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